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图录号/艺术家:

傅斯年 致陈垣有关与商务印书馆签约合同及稿费支付信札

图录号:482
拍卖信息
拍品名称:
傅斯年 致陈垣有关与商务印书馆签约合同及稿费支付信札
图录号:
482
年代:
1934年11月1日作
艺术家:
傅斯年
材质:
信笺 一通二页
作品分类:
尺寸:
29.5×20cm×2
起拍价:
开通VIP查看价格
拍卖公司:
西泠拍卖
拍卖会名称:
西泠印社二〇二三年秋季拍卖会
专场名称:
史学大师陈垣上款书札专场
拍卖时间:
2023年12月21日至12月23日(周四至周六)
备注:
声 明:
为保护文献完整性,陈垣上款信札,图录号Lot441-Lot595先以整体标的拍卖,整体标的拍卖时的图录号为Lot440,估价RMB18,000,000-28,000,000,如整体标的未成交,再单标的分开拍卖,起拍均无底价。”

识文:援庵先生著席:惠书敬悉。一二两事谨遵。第四项待抄来(或弟到京时直寄尊处)与商务原合同时,送请一查。第五项之意义,其权利义务之分,亦请先生于收到原合同抄件后一酌之耳。此皆在所中无问题者也。第三项,因在君先生厉行各所不欠主义,故追加预算上各节,均须呈院批准后方可支付。而每月如无盈余,即须改至下月再付,本年度如无盈余,即须改至下年度再付。先生所提支付方法,当呈院请其批准,然非所中所能自决(因非列在原预算中者)。弟今日南行,到京即以原合同抄呈。专此,敬叩著安。弟傅斯年敬上。十一月一日。 出版:1. 《陈垣先生往来书札》P324-325,陈垣等著,陈智超编著,中央研究院中国文哲研究所筹备处,1992年。 著录:2. 《陈垣来往书信集》P557-558,陈智超编注,上海古籍出版社,1990年。 3. 《傅斯年全集》第七卷P123,欧阳哲生主编,湖南教育出版社,2003年。 4. 《陈垣来往书信集(增订本)》P412-413,陈智超编注,生活·读书·新知三联书店,2010年。 5. 《傅斯年遗札》P480,王泛森、潘光哲、吴政上主编,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,2015年。 说明:陈垣上款。 此系傅斯年答复陈垣商榷意见的信札,围绕出版陈著《元朝秘史诸本校记》《元朝秘史汉语重译附注释》时署名、稿酬、时限诸端而作,谈到丁文江,作于1934年11月1日。见载于《陈垣来往书信集》等。 查《陈垣来往书信集》,1934年10月30日,陈垣致函傅斯年,提出经由史语所在商务印书馆出版二书的五条商榷意见。 傅斯年隔天即在此信中逐条作答。所及“一二两事谨遵”,指同意陈垣“辅仁某君合作句拟删去”“附注释句上拟添‘略'字”二条。第四条为陈垣提出不受报酬,惟须赠书,傅斯年自无意见。第五项为“再版权永归商人可也,惟合同内著作人于再版时修改或增加,视为义务,不视为权利,则著作人直商人奴隶耳”,傅斯年意谓收到合同时自可斟酌解决。事情的难点在第三条,即陈垣提出“逐月经济状况不明。前与寅恪先生谈,二书拟限二年完成。但此项工作不自今日始,已往费用早经支出。假定有成议,愿先收还一半,其一半明年六月后收还”,因中研院改制,丁文江“厉行各所不欠主义”,此类追加预算问题“均须呈院批准后方可支付”,表示经费须审批,且或延迟。涉及著作版权、再版时的权利和义务问题,陈垣提及即将在史语所出版著作之事宜,并针对研究院之财政新政,提出几点有关作者稿费及权利义务等意见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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